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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于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yè)。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边@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fā)展,稅收籌劃的規(guī)范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guī)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jié)稅的經濟利益?!?/p>
這個概念說明了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guī);稅收籌劃的方向應當符合稅收政策法規(guī)的導向;稅收籌劃的發(fā)生必須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所謂“稅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yè)價值最大化等內涵,而不僅僅是指的稅負最輕。
稅收籌劃概念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葉由西方引入中國項目納稅籌劃,也譯作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稅務計劃等。稅收籌劃是一門涉及多門學科知識的新興的現代邊緣學科,國際上對其概念的描述也不盡一致。綜合而言,國內外學者對這一概念的表述大體如下:
1)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所編寫的《國際稅收辭典》一書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yè)通過對經營活動和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
2)印度稅務專家N.J.亞薩斯威所著的《個人投資與稅收籌劃》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guī)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yōu)惠,從而享有最大的稅收利益。
3)學者蓋地認為:稅收籌劃也稱稅務籌劃、納稅籌劃,是指企業(yè)(自然人、法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企業(yè)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和“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
4)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其編寫的《稅務代理實務》中項目納稅籌劃,把稅收籌劃明確定義為:稅收籌劃又稱為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企業(yè)為實現企業(yè)價值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yōu)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yōu)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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