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等全部營業(yè)稅納稅人房產財稅培訓,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guī)定,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yè)務活動。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八款規(guī)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因此,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適用6%稅率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三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有關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政策都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綜上所述,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都可按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征收率3%。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收入10萬元(季度30萬元)以下,免增值稅。
2020年疫情期間享受特殊優(yōu)惠政策,因為“教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大類,按照《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規(guī)定,在2020年免征增值稅。
除開增值稅外,還有附加稅費(增值稅免稅房產財稅培訓,也免)、個人所得稅等。
由于你們注冊的企業(yè)形式是合伙企業(yè),而不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會有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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