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聘請方(甲方):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方(乙方):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了實現(xiàn)依法管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擬聘任具有法律專業(yè)技能的律師提供綜合型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乙方是經(jīng)合法注冊常年財務顧問服務協(xié)議,并具有相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自愿接受甲方的聘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規(guī)定及甲方的發(fā)展戰(zhàn)略,甲乙雙方就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事宜經(jīng)友好協(xié)商,簽訂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聘請并承諾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指派律師【 】擔任主辦律師,指派【 】擔任協(xié)辦律師,主要為甲方【 】分公司(含所轄縣分公司、自辦營業(yè)廳等分支機構,下同)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并接受該分公司的日常管理。法律顧問的聘任期為壹年,自【 】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
二、乙方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甲方及所服務的甲方分支機構要求或指定履行下列職責:
㈠ 參加相關會議,對經(jīng)營戰(zhàn)略方案、市場經(jīng)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或對決策進行法律論證和法律風險評價,并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書面提交前述意見、評價結果。
㈡ 參與相關管理制度、業(yè)務流程、業(yè)務方案等文書的起草,指出存在的問題、及法律風險,并以書面形式提出切實可行的事先防范和事后補救措施。
㈢ 負責各類合同及與經(jīng)營有關的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核、完善,并出具書面的、可操作的法律意見或直接修改完善后提交使用。
㈣ 參加重大的項目談判,以及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參與直接處理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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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并編寫案例分析。
㈤ 不定期為舉辦側重實用性的、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法律專題講座及普法培訓,結合實際案例向管理層及員工傳授相關法律知識,并按需求增加授課內容和深度、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㈥ 隨時提供書面或口頭法律咨詢服務,或到指定地點集中書面或口頭解答普遍性的法律問題。
㈦ 每周到指定地點提供至少四小時的上門服務,每年到所轄各縣市分公司提供至少兩次的現(xiàn)場服務、調研,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各類職責;提供8小時/天*5天/周電話咨詢服務。
㈧每季度應向甲方提交至少一篇甲方運營相關的的熱點問題法律分析或者與案例分析。根據(jù)甲方要求,每季度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季度工作總結。
㈨根據(jù)甲方的指定,為甲方或甲方的其它分支機構、與甲方的其他同級子公司提供指定的法律服務。
㈩ 完成甲方要求的至少一項法律研究課題項目。
三、乙方全年的法律顧問費為人民幣【 】萬元,其中包括了15%的獎勵基金。甲方有權按《浙江移動法律顧問業(yè)績評價法辦法》(附件一)約定,對法律顧問工作進行考評,并按照考評結果支付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甲方及所服務的甲方分支機構共同依據(jù)《浙江移動法律顧問業(yè)績評價法辦法》(附件一)于年底前進行綜合評定后,按實結算。法律顧問費在當年7月支付一半,于當年12月根據(jù)考核結果,支付剩余費用,但在此之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發(fā)票。
除上述法律顧問費外,其他費用按如下方式承擔:
㈠ 合同履行期內乙方為甲方或甲方分支機構辦理法律事務不再另行收費。 ㈡ 代理法律訴訟案件(包括仲裁),在5件(包括5件)以內的,不再另行收取案件代理費,超過5件的,甲方視案件標的大小和影響范圍,支付給乙方每件5000元---10000元的案件代理費,但累計最高不超過3萬(相同案由的訴訟或同一事件引發(fā)的多起訴訟按1件計)。
㈢ 乙方為甲方或甲方分支機構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差旅費、住宿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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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市內交通費用外)由甲方承擔。
㈣ 乙方通信工具等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承諾:
㈠ 甲方及甲方的上級集團公司、下屬分支機構、各省移動公司、其它關聯(lián)公司未對外公開的財務狀況、運營情況、技術水平、用戶資料等均屬甲方的商業(yè)秘密,無論是在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期間還是期滿后,乙方的全部律師及其他聘用人員均有義務保守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保密事宜遵照雙方已經(jīng)簽訂的《保密協(xié)議》之約定。
㈡ 在擔任甲方法律顧問期間,乙方不得接受與甲方經(jīng)營同類業(yè)務的其他運營商的任何法律事務委托,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事務委托或從事任何有損于甲方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違約責任
㈠乙方或乙方指定律師在履行法律顧問或其他法律事務職責過程中,因故意、過失或過錯違反本協(xié)議約定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㈡乙方或乙方指定律師出現(xiàn)一般性失誤、錯誤或過錯,或怠于行使職責,或未勤勉盡責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及時改正,亦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格律師履行職責。經(jīng)甲方指出2 次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未完成之法律顧問工作不予支付法律顧問費。
㈢乙方或乙方指定律師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對未完成之法律顧問工作不予支付法律顧問費。同時,乙方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因解釋、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為確保雙方間的質量及績效評價體系的正常運行常年財務顧問服務協(xié)議,乙方應按甲方所要求的質量標準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甲方對乙方業(yè)績評價辦法有改進的權利。
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的律師不能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或不能勝任該項工作的,甲方有權提請乙方予以調換,直至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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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zhí)貳份,經(jīng)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合同到期后,經(jīng)雙方同意,可訂立續(xù)聘協(xié)議。
附件一:《浙江移動法律顧問業(yè)績評價法辦法》
甲 方: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人: 地 址:杭州市環(huán)城北路288號 郵 編:310006 電 話:-3306 傳 真:0571-85058500
乙 方: 授權代表人: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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