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當前,納稅服務工作是稅務工作的一個核心內容,實踐中,需要對它的理論內涵、制度管理、考核評價、責任機制、法律保障、資源配置等框架體系不斷構建、完善。但是僅僅把納稅服務作為一種工作內容來看待還是遠遠不夠的,全面認識納稅服務,既使納稅服務成為稅務工作的核心內容之一,同時又成為全新的理念、成為一種新的工作方式方法,融入我們的全部稅收工作中。
[關鍵詞] 納稅服務;優(yōu)化思路;納稅遵從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74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5)17- 0145- 02
1 納稅服務的內涵
1.1 對納稅服務界定的認識
對于納稅服務的概念,應有狹義和廣義之分。而且對廣義與狹義的概念還可以從納稅服務的主體和納稅服務的內容2個角度來分析:首先,從納稅服務的主體區(qū)分,狹義的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為確保納稅人依法納稅,指導和幫助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提供的服務,即提供服務的主體是稅務機關。廣義的納稅服務是指提供保護納稅人權益的一切機制和措施,它涵蓋了優(yōu)化稅制、完善稅政、健全征管、降低納稅成本、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乃至整個政府效率等方面的內容;既包括稅收機關提供的服務,也包括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納稅服務自愿者提供的服務。
從納稅服務的主體上,我們可以將納稅服務分為由稅務機關提供的公共性質的納稅服務、由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的商業(yè)性質的納稅服務,由納稅服務自愿者提供的公益性質的納稅服務。這3種性質納稅服務都體現了納稅服務的豐富內涵。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服務僅僅是廣義納稅服務中的一個方面,提供的是公共服務,而納稅服務領域工作復雜,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資源相對有限,籌劃和使用好內部資源,整合利用好外部資源,對于提升稅務機關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其次,從納稅服務的內容來區(qū)分,狹義的納稅服務指提供納稅人在納稅辦稅過程中所需要的服務;而廣義的納稅服務還包括稅收立法、稅務司法在內的全過程的服務,所以,從廣義的角度來說,納稅服務應稱為“稅收服務”更確切。
從現代稅收的要求來看,將納稅服務拓展到稅收服務更有意義、更科學。至少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稅務干部的執(zhí)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的進行程度,社會民主意識的發(fā)育程度,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不同內容、不同品質的納稅服務。但是,新時代的稅收管理工作必須以廣義來定位納稅服務的范圍,即納稅服務應該貫徹于稅收立法、稅收執(zhí)法和稅收司法的全過程,使納稅服務工作的開展既成為強化稅務機關自身建設的有利手段,也成為稅收工作發(fā)展的有效契機。
1.2 對納稅服務內容的認識
目前,在實踐中對納稅服務工作存在著一些誤區(qū),比如說,將納稅服務工作局限在辦稅服務廳工作納稅服務,認為納稅服務工作只是辦稅服務廳的工作,各地在納稅服務工作的開展方面,也有內容上的諸多不同,極大影響了這項工作的實效。
國家稅務總局《2010―2012納稅服務規(guī)劃》(以下簡稱規(guī)劃)中,對納稅服務的主要任務明確定位,納稅服務包括6個方面,即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權益保護、信用管理、社會協作。
6個方面構成了納稅服務工作的主要內容,不可偏頗。稅法宣傳是納稅服務工作的基礎,讓納稅人知法守法,其工作要求是針對不同納稅人的不同需求以不同的方式進行;納稅咨詢是稅法宣傳的有益補充,其工作要求是及時、準確地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具體而特定的問題;辦稅服務廳的工作是納稅服務工作的平臺之一,只是納稅服務工作的一個方面,而非全部。在這里,不僅要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辦稅環(huán)境,還要實現快捷的工作效率,其工作要求是“微笑+高效”;權益保護是納稅服務工作的核心,當納稅人權益被侵犯又不能得到有效救濟的時候,是談不上做好納稅服務的,其工作要求是“順暢、公正”;信用管理是納稅服務工作的主流,是提升稅收征管工作效率的關節(jié)點,稅務機關針對不同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管理,進行有重點的檢查,降低征稅成本;社會協作是納稅服務工作的拓展,稅務機關通過對稅務代理等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有效的引導,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各種資源的積極作用,實現納稅服務的優(yōu)化。稅務代理中介是稅務部門納稅服務力量的重要補充,通過建立高質量,規(guī)范的稅務中介來分擔大量納稅服務和咨詢等工作,能夠幫助稅務部門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征管資源,提高稅收遵從水平,減輕納稅人負擔。
1.3 對納稅服務目的的認識
納稅服務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納稅遵從度,即通過向納稅人提供辦稅過程中的各種服務,在達到在降低納稅成本的基礎上提高納稅遵從度,使稅收征納秩序更加優(yōu)良,國家稅款更有保障。
長期以來,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機關,主要的工作方法是在法律的授權下,行使行政權力,通過行政執(zhí)法,代表著國家行使征稅權,完成稅收任務。但是,在當前稅務機關治稅理念已經發(fā)生重大調整的形勢下,再堅持單一的執(zhí)法方式不變,顯然是不夠的。必須針對實際的具體情況,分析納稅人的需求,樹立“以納稅人為中心,讓納稅人滿意”的理念,將服務作為稅收工作中與執(zhí)法并行的方法、手段。因此,納稅服務與稅收執(zhí)法都是進行稅收工作的方法,二者的共同目的就是實現納稅遵從,用公式表示就是“納稅服務 + 稅收執(zhí)法 = 納稅遵從”。
2 優(yōu)化納稅服務的思路
做好納稅服務工作不僅是深化文明建設、提升稅務機關形象的要求,更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基本工作職責。根據納稅人各層次的需求,針對當前納稅服務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從多個方面努力,不斷優(yōu)化納稅服務工作。
2.1 優(yōu)化納稅服務的必須明確的意義
20世紀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發(fā)達國家均出現了大規(guī)模的政府再造運動。近幾年來,納稅服務已成為世界各國現代稅收征管的主流發(fā)展趨勢。長期以來,由于受經濟體制的束縛、社會發(fā)展的局限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不論是我們稅收征管理念、稅收征管模式還是稅收征管活動,都過分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突出了稅收執(zhí)法的剛性,而忽視了對納稅人的合理需求的滿足,和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從1990年首次提出納稅服務的服務理念,到2001年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將納稅服務上升至法律層面,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成立納稅服務處,并在200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都充分體現了中國征管正從“執(zhí)法監(jiān)督型”向服務管理型轉變。這種轉變,不僅是一種管理方式的轉身,更是一種管理理念的進步。 2.2 優(yōu)化納稅服務必須確立的理念
首先,應確立依法服務的理念。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是我們稅收工作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實際工作中應堅持在執(zhí)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zhí)法,絕不能脫離實際,違背依法治稅原則去搞服務。
其次,應確立全新的稅收服務理念。納稅人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和細胞,是稅收收入的源泉和基礎,也是稅務服務經濟的直接作用對象。沒有納稅人的依法納稅,國家財政收入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本;沒有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政府的宏觀調控、社會的繁榮昌盛就無從談起,因此,我們必須更新理念,樹立全新的稅收服務觀。
2.3 優(yōu)化納稅服務應注重處理好的關系
(1)稅收執(zhí)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納稅服務與稅收執(zhí)法是始終貫穿于稅收工作全過程的2種主要的工作方法,執(zhí)法公正、嚴格管理和優(yōu)化服務是依法治稅的2個方面,是辯證統一關系,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實踐中存在著這樣的誤區(qū),將優(yōu)化納稅服務和嚴格執(zhí)法相對立。不能正確處理執(zhí)法與服務的關系,或是過分看重稅收執(zhí)法的作用,輕視納稅服務都是不正確的。
(2)行政服務與中介代理關系。行政服務是稅務部門的法定義務,通過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宣傳輔導,辦理稅務登記證、銷售發(fā)票等滿足納稅人辦稅的需要;而中介代理是為滿足納稅人對稅收籌劃、代辦涉稅事項等代理服務需求應運而生的,其特點主要在于服務的有償性,是一種社會服務。稅務部門既要履行好法定的服務義務,也要鼓勵納稅人接受有關涉稅事項的社會服務,使納稅人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和經營,提高經濟效益。
(3)服務觀念與服務本領的關系。優(yōu)化納稅服務、轉變征管理念、創(chuàng)新服務觀念是前提,加強素質建設、練硬服務本領是保障。稅收服務的基礎在基層,服務的主線在全稅務系統和稅收工作的全過程,因此,要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管理,從嚴治隊,不斷提高各級稅務干部的綜合素質,努力打造一支政治過硬、業(yè)務熟練、作風優(yōu)良、執(zhí)法公正、服務規(guī)范的稅務干部隊伍。
2.4 優(yōu)化納稅服務必須構建的體系
(1)構建納稅服務的法律體系。納稅服務的法律化是我國納稅服務健康、良性發(fā)展的必然途徑。目前,納稅服務規(guī)范性文件主要有 2005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的《納稅服務工作規(guī)范(試行)》、2008年制定的《2010―2012納稅服務規(guī)劃》、2008年制定的《納稅人權利與義務公告》。從總體上看,我國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中關于納稅服務的規(guī)定過于簡略、粗疏,必須盡快完善納稅服務的法律體系,使我國的納稅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構建納稅服務管理體系。信息化加專業(yè)化的改革方向是新時期杜絕執(zhí)法隨意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稅收服務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保障。要充分運用電子、通信等現代化科技手段改造稅收管理,為納稅人提供深層次、高質量的納稅服務,要在服務手段、服務形式和服務內容上實現新的突破。
(3)構建納稅服務考核評估指標體系。按照定崗定責、職責明晰的原則,建立嚴密的征管過程、監(jiān)控體系和完備的征管質量考核體系,將納稅服務的職責和要求納入稅收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將納稅服務的質量和工作效率納入工作績效考核標準,將執(zhí)法責任落實到崗位納稅服務,過錯責任追究到人,充分調動稅務干部優(yōu)化納稅服務的主觀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
(4)構建安全高效的信息技術與支撐體系。信息化加專業(yè)化的改革方向是新時期杜絕執(zhí)法隨意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稅收服務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保障。要充分運用電子、通信等現代化科技手段改造稅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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