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行業(yè)發(fā)展越來越壯大,網絡主播的收入種類復雜、來源多樣、區(qū)域廣泛,這讓納稅問題變得極為復雜,該如何繳納稅款、按何種稅目繳納,讓人一頭霧水。同時,由于主播收入構成復雜,主播稅收合規(guī)也成了一個難題。
不同工作模式下主播應該如何繳稅?
一、網絡主播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
平臺與主播存在雇傭關系,主播作為平臺的員工而進行直播,直播平臺應按照工資薪金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次年主播們還應完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主播以獨立身份利用平臺進行直播
直播平臺和主播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雇傭關系。主播為直播平臺提供服務,直播平臺需按照勞務報酬為主播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另外,對于達到起征點的勞務報酬,主播還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三、主播成立工作室與直播平臺建立勞務關系
這種方式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種方式,工作室一般為個人獨資企業(yè),取得的收入應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如果超過起征點,還需要全額繳納值稅及附加。
四、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約,通過平臺直播
主播與直播平臺沒有直接關系,取得的收入所適用的個稅項目取決于與經紀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形式。若為勞動合同則經紀公司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為其扣繳個人所得稅;若未簽訂勞動合同,則經紀公司需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主播還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自然人主播的實際收入較難獲取,其收入構成復雜,涉及多方來源,不僅有來自品牌方、消費者,還有與直播平臺的分成等,給稅收監(jiān)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在高收入的趨勢下,難免出現(xiàn)大部分人想鉆取法律漏洞,進行偷逃稅行為,從頭部主播到小主播,逃稅案例屢見不鮮。
但從這兩年主播偷逃稅行為被披露得越來越頻繁,不難看出,相關部門對網絡主播涉稅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將成為常態(tài)。在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下,金稅四期稅收大數(shù)據(jù)時代的到來,網絡直播行業(yè)也不再是“稅收盲區(qū)”。
分析網絡主播被稅務處罰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隱藏收入,不申報納稅;
二是虛構業(yè)務,轉換收入性質,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繳納稅款。
網絡主播稅務處罰案很多是通過“稅收大數(shù)據(jù)”分析發(fā)現(xiàn)線索后,通過檢查平臺后臺數(shù)據(jù)、銀行流水等證據(jù)后被查實。
對于第一種情形,隱藏收入、不進行納稅申報的簡單粗暴式偷逃漏稅,在強大的稅收征管系統(tǒng)面前,無異于給自己埋下定時炸彈,始終逃脫不了被追繳、被曝光的命運。
第二種情形,“轉換收入性質”的目的不僅是為了將勞務報酬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3-45%,變?yōu)閭€人獨資企業(yè)經營所得適用的5-35%,更是為了適用核定征收這一稅收政策,從而達到大幅度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
網絡主播作為高收入群體,面臨稅負增加的境地,采取稅收籌劃手段降低稅負無可厚非,但必須在合法合規(guī)的基礎上進行,早做規(guī)劃,不要帶著僥幸心理,更不可逾越準線。要站在長遠發(fā)展的角度,增強稅務合規(guī)意識,堅守底線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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